私人旅遊 不得列報公司旅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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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,公司負責人的國外旅費,若與企業經營之業務無關,純屬私人旅遊性質的團費支出,不能公私不分,在企業申報營所稅時,列報為公司旅費,以免被國稅局調整補稅。

北區國稅局近期查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時,發現甲公司當年度列報高額的旅費支出,其中一筆為公司負責人的國外旅費,金額高達32萬元,引起國稅局官員的注意。

經國稅局官員查證後發現,這筆高額的旅費支出為旅遊團費,從所附單據明顯看出是私人旅遊的團費支出,根本跟公司的經營業務、主要銷售市場無關,因此核定剔除該筆費用,並要求甲公司補稅。

官員說,依據所得稅法規定,營利事業的各項支出,必須與公司經營業務有關,才能列報為公司費用,包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,或家庭之費用,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、怠報金、滯納金等及各種罰鍰,都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。

另外,常有廠商向國稅局詢問,企業為鼓勵達到業績目標的經銷商或客戶,支付如旅遊等獎勵性質的支出,在報稅時應如何列報?

北區國稅局官員回應指出,為協助企業拚經濟,財政部已於102年起,放寬企業具獎勵性質的支出,由原本的交際費改列為其他費用,享有實支實扣、無申報上限的好處。

財政部表示,企業如事先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,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做為招待旅遊的條件者,這筆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的費用,即屬獎勵金促銷費用,不再納入交際費範疇。

 

 

 

資料來源:百度百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