胎紋納驗覆檢不合格 吊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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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部公路總局昨(二十八)日表示,交通部已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,自一○三年一月一日起,將輪胎胎紋列為車輛定期檢驗項目,若車輛輪胎胎紋深度低於胎面磨耗指示點,即無法通過檢驗並應於一個月內換新輪胎後辦理覆檢,逾期未覆檢或覆檢不合格者,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方予發還。
公路總局監理組指出,去(一○三)年辦理定期檢驗車輛數共八百一十四萬九千多輛,輪胎初次檢驗不合格有五萬六千多輛,這些不合格車輛經查後續都有於期限內換新輪胎後覆檢合格。今年上半年受檢五百多萬輛車輛,輪胎初次檢驗不合格比率約百分之零點五六,相對去年已呈下降趨勢,公路監理機關將持續加強檢驗維護車輛使用安全。
公路總局監理組進一步表示,公路總局所屬各監理機關及委託之代檢廠,將持續依規定落實車輛定期檢驗作業,對於車輛輪胎使用之安全認知,各公路監理機關也會透過各種管道持續加強宣導。
此外,也將函請車輛修理業商業同業公會協助轉知所屬修理業會員業者,於維修車輛保養時,加強主動協助車主檢視輪胎胎紋深度檢查,並依輪胎情形主動促請車主換新輪胎。